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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3-06-15 | 點閱數: 89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2年3月8日召開本市112年度第1次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會議決議辦理。
二、 部分學校於上開會議中反映學校或學生自覺有身心狀況需要家長陪同就醫及用藥需要,惟家長不同意就醫致使兒少無法即時就醫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學校可從兒少法觀點向家長勸說,先予敘明。
三、 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本府教育局訂定旨揭流程圖「桃園市政府管轄學校通報社會局處理家長未協助學生就醫流程圖」,其處理流程如下:
(一) 倘學校知悉有自殺自傷意念及行為學生,經學校召開個案需求會議評估個案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並確認家長有未讓學生就醫之事實發生,且已發生三次以上,顯有違反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情形。學校進行社政通報,填寫「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通報表」通報本府社會局。
(二) 學校檢附個案會議紀錄、學生報告單、親師聯絡表(單)等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再函請本府社會局依兒少法54條第2項辦理。
(三) 學生在校時,請學校持續校園輔導機制,風險降低後,由學校評估予以結案。
四、 本案倘有此類個案,可逕依上開規定函報本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