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案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三、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學期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750元,本學期(112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2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112年6月止。
四、檢附旨揭要點(含申請書、優待名冊暨印領清冊)。
五、符合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於2/20(一)前填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繳交至本校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