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規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並未要求以成績為唯一判斷標準,應參酌醫生診斷證明、教學介入反應及優弱勢能力綜合評估。 二、基於融合教育之推動,普通班級中學生之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時,普通班教師亦應透過差異化教學、扶助學習或合理調整措施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三、倘普通班級中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之學生,普通班教師應提供差異化教學等調整策略及相關支持服務,並觀察介入反應的成效,以落實轉介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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