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教組長 - 學務處規章辦法 | 2022-11-24 | 點閱數: 243

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一、    依據:
(1)    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2)    桃教學字第1040090704號函。
(3)    桃教學字第1060053440號函。
二、    目的:使家長於上下學期間確實掌握學生行蹤,及避免行動載具干擾學習,特訂本規定。
三、    行動載具包含手機、平板電腦、通話型智慧手表、錄音筆…等,具有無線通訊功能,收錄聲音、影像之電子設備。
四、    申請對象:本校學生。
五、    申請方式:
(1)    開學一週內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期中申請另案辦理。
(2)    申請者須經家長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規定並提出申請,親筆簽章並同意遵守本校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3)    申請流程:領表詳閱行動載具使用規定家長簽章導師簽章送交學務處申請。
六、    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1)    行動載具入校門前應關機並交由導師保管,禁止開機時段為入校門後至當日17:00。
(2)    於禁止開機時段中,行動載具不得發出聲響、振動、亮光等現象。
(3)    行動載具不得干擾教學、妨害他人或自身學習。
(4)    未經申請不得攜帶行動載具。
(5)    行動載具係作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溝通之功能,僅限入校前以及17:00後使用。
(6)    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利用學校電話聯繫導師或學務處後再轉知學生。
(7)    學生應體認家長工作辛苦,使用行動載具務必長話短說,以減少通話費用。
(8)    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者,即刻終止該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權利,且在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9)    違反上述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七、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