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4-27 | 點閱數: 305

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一)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倘發現未成年學生吸菸,學校除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處置外,依規定吸菸學生須接受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倘未成年學生間有互相供應菸品之行為,得以違反同法第 13 條之規定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