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一)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
(二) |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三) |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
(一) |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倘發現未成年學生吸菸,學校除通知家長並依校規處置外,依規定吸菸學生須接受戒菸教育。 |
(二)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倘未成年學生間有互相供應菸品之行為,得以違反同法第 13 條之規定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三) | 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