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8日桃教高字第109005196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前三項教師
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跨校、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其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另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遴聘方式及相關事項等規定
,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學校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為召集之期限,及校長不召集時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教評會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學校教師執行教評會委員職務時,所遺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有關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請本校教師同仁參閱,將於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時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