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2-06 | 點閱數: 562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30日桃教終字第1090007387號函辦理。          
二、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9)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教學工作
    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
    職之99年、89年、79年或69年的8月起)
三、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
    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非因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等原因轉(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前後任職
  時間銜接,視同連續服務。
四、最近10年考核結果
(1)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
(2)未受刑事、懲戒處分
(3)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
     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4)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
     致者(延長病假),仍視為成績優良。但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
     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5)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情形外,應重新起算
     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五、年資不採計有(節略):
    (1)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 
         停薪之年資。
    (2)業己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六、年資採計有(節略):
(1)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
   a.於代理當時己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b.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缺代理、懸缺代理教師),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
   c,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
(2)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
     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七、本校109年度以「初任教職日」查核,符合年資之教師名單如下:    
    10年 教師陳O婷、教師施O玲等2人
八、請表列人員主動告知最近10年有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記過以上之處分。
九、若有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未辦理者,請告知補辦。
十、符合申請條件人員,請於109年2月12日下班前檢證( 畢業證書(含初任及現任
    最高學歷證明)、教師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教師證書)、歷年考核通知書、初任
    教職派令或核薪通知書)至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