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國民旅遊卡新制內容:
(1)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2) 應休假天數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日,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
(3) 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未達10日
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計算。
(4) 休假補助費區分: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於觀
光旅遊額度(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及自行運用額度
(各行業別)各8,000元之範圍內消費並核實補助;另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
,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000元
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5) 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對象: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
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
自行運用額度。
(6) 照顧初任、再任或復職人員: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
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
(7) 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
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8) 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均可購買儲值性商品。
(9) 109年國民旅遊卡新制自109年1月1日起先行實施1年,並將實施情形作為110年國民
旅遊卡制度推動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