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請同仁於本(108)年9月30日(一)前送件至本校人事室,
逾期不候,謝謝。
相關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條件: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稚園、托兒所)學校
正式學生。
2.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檢附繳費收據,又轉帳繳費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含費用明細)。
3.檢附之繳費收據或證件若非正本,應附有申請人本人之親筆簽名
4.如員工本人或該名子女為首次於本校辦理子女教育助費申請,均請檢附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5.自10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欲向就讀學校申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請勿重覆申請本補助費,未申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請一併提供「學費」繳交完成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