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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8-26 | 點閱數: 544

有關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請同仁於本(108)年9月30日(一)前送件至本校人事室,

逾期不候,謝謝。

相關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條件: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稚園、托兒所)學校

                     正式學生。


2.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檢附繳費收據,又轉帳繳費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含費用明細)。

3.檢附之繳費收據或證件若非正本,應附有申請人本人之親筆簽名

4.如員工本人或該名子女為首次於本校辦理子女教育助費申請,均請檢附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5.自10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欲向就讀學校申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請勿重覆申請本補助費,未申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請一併提供「學費」繳交完成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