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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長 - 家長會公告 | 2019-03-14 | 點閱數: 748

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家長會獎勵辦法

108年3月8日通過實施

壹、目的:

一、鼓勵本校師生參加校外活動與競賽,以提升本校藝文活動及運動水準。

二、激勵本校師生積極參加藝文活動及運動競賽,為校爭取最高榮譽。

貳、對象:

    代表學校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各縣市政府或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主辦之各項競賽,獲得團體或個人賽前三名(含佳作)之師生。

參、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各處室業務承辦人填具申請單向家長會提出申請。

二、證明文件:檢附成績證明(獎狀、獎盃等)、秩序冊、競賽辦法或相關資料等。

三、申請時間: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

四、審核合格後即撥付獎金獎勵。

肆、獎勵標準:

類別

區級

縣市級

全國級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佳作)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佳作)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佳作)

個人獎

800

500

300

1500

1000

800

300

3000

2000

1500

800

個人指導獎

1500

1000

800

300

3000

2000

1500

800

團體獎

1000

800

500

3000

2000

1000

500

4000

3000

2000

1000

團體指導獎

3000

2000

1000

500

4000

3000

2000

1000

伍、注意事項:

    一、本校在校教職員生,於參賽前應先簽陳核可,再報本會。

    二、參賽學生或指導老師或教練比照優勝學生,擇一最優項目申請獎勵。

    三、同一性質比賽獲各層級名次,以選擇較高層級或獎金額度較高者頒發,並以一年一次為原則。

    四、團體獎不論參加人數或指導人數多寡,以每一團隊為一補助單位

    、比賽期間,若有辱校譽事件,經查屬實,除追繳獎金外,兩年不得申請獎勵。

陸、經費來源:由家長會編列預算支應。

柒、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