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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1-19 | 點閱數: 1114

一、為辦理本市108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符合10、20、30年資之教師同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08年1月30日前送至人事室辦理,逾期或資料疏漏不予受理。

二、本年度申請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 屆滿10年者:98年8月1日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

‧ 屆滿20年者:88年8月1日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

‧ 屆滿30年者:78年8月1日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 相關資料檢附說明如下:

‧ 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乙份(請至人事室領取,或自行下載附件檔以A3格式列印,並記得申請人需簽章)。

‧ 畢業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最高學歷證明)。

‧ 教師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教師證書)。

‧ 初任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 證明年資連續之曾任學校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書;現任職學校免附在職證明。

‧ 最近十年考核通知書。請填97學年至106學年之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以下者請於備註欄註明原因;私立學校無考核通知書者請附成績優良證明。

‧ 服務期間有留職停薪者,請附留職停薪核准函及復職函或聘書(需載明留職停薪期間及市府核准文號)。

‧ 年資採計至108年7月31日。


四、有關年資補充說明如下:

‧ 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之教師年資可併計。

‧ 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服務,仍返校義務授課者,其借調年資同意併計。

‧ 曾任職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其任職如係經政府機關令調或商調有案且年資未曾中斷者,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請頒時,任行政機關之年資不予採計,前後教師年資可視同連續。

‧ 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 辭聘入伍服役者,其服役年資應予扣除;保留底缺入伍服役之年資方得併計。

‧ 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需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如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代用教師、試用教師如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試用期間之年資可予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懸缺代課教師及兵役輪代教師,如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薪有案者,依照教育部頒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要點三所稱專任合格教師之規定辦理,於補實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於採計該項年資時,仍應視其前後年資是否   連續,且以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日期為年資起算日),其他代課教師(如育嬰或進修留職停薪缺)之年資不得併計。

‧ 學校軍訓教官自六十四學年度起,得推薦請獎,其年資之計算以擔任學校軍訓教官或各級學校教師之連續服務年資為準。

‧ 教師因病請延長病假考列四條三款者(不含事、病假併計),視同當年度成績優良,可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並應於備註欄註明原因;未註明原因或教師因請事病假至考列四條 三款者,得扣除考列四條三款之考核年度,補足十年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以上)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教師併計該年資申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應於「最近十年考核考列條款」內填註「成績優良」字樣,任教第一年為實習無考核者請於「最近十年考核考列條款」內填註「實習期滿成績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