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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專區 | 2019-01-10 | 點閱數: 517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         
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四、辦理期間:自本(108)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         受理。
五、辦理地點: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六、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七、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八、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至原住民族行政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