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
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
民族學生,於申請日 前年度九 月一日至 當年度 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
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 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四、每戶最多補助二人, 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戶,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非屬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戶者,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
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 及本 府原
住民族行政 局受理 申請書 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 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
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補習證明書 及收據 。
(三) 領據 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四)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 區公所核發之 中低 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 證明 非屬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
戶 者免附 。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