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115年8月5日教育局桃教會字第1150071544號函轉行政院函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2、因出席費支給上限基準多年未經調修,爰配合物價指數增幅,每次會議新臺幣由二千五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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