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社障字第1150198501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原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以院臺 權字第115501415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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