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二、有關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部分,請各校確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以利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最佳之教育服務。
三、請各校務必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每學年度普通班編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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