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4年10月1日(星期三)止,請貴校於開學1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其他事項請參閱附件。
五、符合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於114年9月12日(五)前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至本校註冊組,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