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10-01 | 點閱數: 84

說明:
一、旨揭法規係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37
條第3項及第43條第3項規定訂定。
二、本府前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9月6
日訂定發布之「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
助辦法」及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3
月4日訂定發布,嗣於108年11月20日修正之「桃園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皆已無繼續適用之
必要,爰業經本府於113年9月26日以府法濟字第
1130269061號及府法濟字第1130269088號令廢止,併同檢
送發布令各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ty cg.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