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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5-31 | 點閱數: 17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170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業經行政院113年4月16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757號函核復,同意召集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副召集人每月支領4,500元,並確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復依前開規定商借及借調教師不得支領兼職費。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鄭小姐,電話:(02)7736-7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