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3年3月12日僑生就字第1130500481號函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0條辦理。
二、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僑生(不含港、澳生)。
三、優待方式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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