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14日桃教終字第1110002807號函辦理。
二、本校111年度符合資格人員說明如下:
(一)服務屆滿10年:計教師黃○川、陳○吟2人。
(二)服務屆滿20年:計教師王○如、李○萍2人。
三、如有本校教師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漏未辦理者,亦請併案告知次年補辦。
四、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條規定,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五、獎勵方式為:40年(一萬元)、30年(八仟元)、20年(六仟元)、10年(四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