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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1-02-23 | 點閱數: 1172

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110/02/22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之。

 

  •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 年齡之長幼。
    • 年級之高低。
    • 身心之狀況。
    • 智商之差異。
    • 動機與目的。
    • 態度與手段。
    • 行為之影響。
    • 家庭之因素。
    • 平日之表現。
    • 初犯或累犯。
    • 行為後之表現。

 

  • 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 獎勵:
      1. 優點。
      2. 嘉獎。
      3. 小功。
      4. 大功。
    • 特別獎勵:
      1. 獎品。
      2. 獎金。
      3. 獎狀。
      4. 榮譽獎章。
      5. 其他。
    • 懲罰:
      1. 缺點。
      2. 警告。
      3. 小過。
      4. 大過。
      5.  
    • 特別懲罰:
      1. 留校察看。
      2.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 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 優缺點每事件不得記予超過五點(含五點)、警告嘉獎每事件不得記予超過三次(含三次)、小功小過每事件不得記予超過三次(含三次);榮譽卡優缺點期末結算不在此限。

 

  •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記優點表現:
    • 上學經常準時或提早到校。
    • 掃地工作能在時間內完成清潔。
    • 與同學互助合作完成任務者。
    • 衣著、物品經常整潔乾淨者。
    • 誠實、負責完成任務者。
    • 通報公物損壞、減低學校損失者。
    • 日行一善有具體事蹟者。
    • 上課表現、學習表現、作業表現良好。
    • 主動幫忙老師,為師長服務者。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優點者。

 

  •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應予嘉獎:
    •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 禮貌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 拾物(金)不昧,價值微薄者。
    • 值日生表現特別盡責者。
    • 主動為公服務者。
    • 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者。
    •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 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 上課表現、學習表現、作業表現優良。
    • 學期末生活榮譽卡優缺點相抵,優點達五點以上,每五點優點記予嘉獎乙次。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 被推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 熱心愛校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 熱心公益活動,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 見義勇為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 敬老扶幼有顯著事蹟表現者。
    •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 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 提供優良建議,並率先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 愛護學校或同學,卻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 拾物(金)不昧,價值特別貴重者。
    • 其他優良行為表現足以記大功者。

 

  • 有下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 於同一學年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
    •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  

 

  • 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記缺點表現:
    • 上學遲到者。
    • 書包髒亂、不符合原始書包樣式者。
    • 不參加值日生、掃地工作等應盡之責任者。
    • 造成環境髒亂。
    • 下列影響自身或他人衛生、健康、安全之情形:
      1. 未著鞋襪。
      2. 指甲過長。
      3. 化妝。
      4. 貼雙眼皮貼紙。
      5. 佩戴有色隱形眼鏡(虹膜變色片、瞳孔放大片等)。
      6. 佩戴耳環或耳棒,或教師因課程需求,要求學生取下相關配件及飾品而不配合者。
    • 未明顯配掛清晰可辨之名牌、學生證,或冒用他人名牌。
    • 言行不當,情節較輕。
    • 干擾自身學習、他人學習、或教師教學活動情節較輕。
    • 不按時繳交或抄襲作業作業。
    • 未經許可擅用公物或他人物品。
    • 逾期請假每五個上課日記予缺點乙次,每筆逾期請假以四次缺點為上限。
    • 其他不良行為應記缺點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 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 各項集會、活動、競賽,態度隨便、消極怠惰者。
    • 不履行班規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 值勤、參加公眾服務不盡職責或消極怠惰者。
    • 言行不當,造成他人不悅。
    •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微薄者。
    •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或製造聲響影響秩序者。
    • 過失而導致物品損壞。
    • 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 未經同意閱讀他人信件、日記者。
    • 未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 在校內私自訂購或接受校外人士飲食者。
    • 嚼食口香糖。
    • 無故跨越班級所屬樓層。
    • 騎腳踏車不帶安全帽者。
    • 不服師長管教,情節輕微者。
    • 在校內飼養動物。
    • 攜帶造成師長疑慮之物品,師長輔導其帶離校而不從者。
    • 干擾自身學習、他人學習、或教師教學活動。
    • 多次不按時繳交或抄襲作業。
    • 未經許可擅用公物或他人物品,情節較重。
    • 學期末生活榮譽卡優缺點相抵,缺點達五點以上,每五點缺點記予警告乙次。
    • 曠課累計達七節,記予警告乙次。
    • 上學遲到累計達五次者轉記警告乙次。
    • 搭乘本校學生所騎乘無須懸掛車牌之動力車輛。
    • 浪費公用消耗性資源。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人格之訊息,情節較輕。
    • 其他不良行為應記警告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 欺瞞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 攜帶、聽閱、下載、使用足以干擾教學、影響學習或有害身心(暴力、血腥、裸露、色情、猥褻、賭博等)之器物或資訊。
    •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 冒用或偽造師長文書、印章、簽名者。
    • 不假離校外出者。
    • 塗改點名、請假、成績、獎懲、通知、聯絡簿或其他資料者。
    • 拾物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 言行不當,經糾正不聽勸、或導致他人受傷。
    •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任,影響工作推展者。
    • 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 出入成人場所、網咖、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場所者。
    •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 與同學肢體衝突,或毆打同學者。
    • 在校內私自招攬生意、從事販賣或營利行為者。
    • 學校宣導請家長配合實施之事項,同學沒有善盡向家長宣導,且屢勸不聽者。
    • 學校辦理申請事項,同學沒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而延誤者。
    • 攜帶或購買刀械、打火機、香菸、電子菸(煙)、含酒精飲料、檳榔、博弈有關物品者。
    • 欺負弱小,進行肢體、語言等形式之欺凌者。
    • 唆使他人或聚眾滋事,情節輕微者。
    • 攀爬、翻越或穿越校園圍牆,或涉足校內禁止進入之場域。
    • 應上課而未上課、翹課、或違反校園作息管控。
    • 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 屢次不服師長管教,經糾正仍不改正。
    • 公開場合,口出惡言、出言不遜。
    • 干擾自身學習、他人學習、或教師教學活動情節較重。
    • 行駛無須懸掛車牌之動力車輛。
    •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中之加害人。
    • 搭乘無照駕駛之車輛。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人格之訊息。
    • 提供不實訊息、或未提供完整訊息,以致干擾阻礙師長管教輔導或班級經營。
    • 其他不良行為應記小過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 樹立幫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嚴重者。
    • 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 考試舞弊者。
    • 竊盜行為情節嚴重,勒索威脅者。
    •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 行為不檢,有玷污校譽,情節重大者。
    • 吸食香菸、電子菸(煙)、飲用含酒精飲料、嚼食檳榔、賭博行為者。
    •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 違反本校各項規定、辦法或章則,屢勸不改者。
    •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 糾合校外人士滋事者。
    • 攜帶或施用毒品或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 未領用牌照行駛而應懸掛牌照之車輛,或違反罰則相當之交通規則者。
    • 違反法律之行為。
    • 重大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中之加害人。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人格之訊息,情節重大。
    • 其他不良行為應於予以記大過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竣者。
    •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 學生發生糾紛之處理。
      1. 凡事發當事者或同學尋求校方協助處理者,視情節一律給予適當記功獎勵。
      2. 凡事發找人撐腰(校內、外):
        1. 找校外人士者:該生加倍處分,事態嚴重的報請刑事少年隊處理。
        2. 在校內找人者:凡被找去談事、撐腰、圍事或跟去者,一律加倍處分。
      3. 敬告九年級同學,上學期操性不及格者或在班、校行為表現屢犯不知收斂悔改者,學期結束無法領到畢業證書自行負責。
    •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處罰者。
      •  
      • 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 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轉入新校之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凡學生發生糾紛導致受傷或物品損毀,不論事故對與錯,雙方家長應先談妥處理費用(學校不參與),給予受傷者、受損物品合理賠償。學生違反校規部分再依情節給予處理。

 

  • 所有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簽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經獎懲委員會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填具「學生改過銷過輔導申請書」,由導師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並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辦法辦理。

 

  • 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其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 如學生不服獎懲,可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再不服可向本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有關規定辦理畢業資格。

 

  • 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 校內各單位如欲辦理未列於本辦法之獎懲,逕依校內經  校長核准之各項辦法、計畫、等規定;唯留意須符合比例原則。

 

  • 檢舉同學違規行為屬實者,記予次一位階獎勵。唆使同學違規行為屬實者,記予次一位階懲處。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