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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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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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14005232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0E_1140052322_ATTACH1.pdf、376735100E_1140052322_ATTACH2.pdf、376735100E_1140052322_ATTACH3.pdf) |
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各1份,請貴校轉知相關資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2270號函辦理。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
三、 |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如附件),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佈告欄。 |
四、 | 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