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青埔國中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105/01/1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目的:
為激勵學生知錯改過遷善,給予自新之機會,進而變化學生氣質,使其邁向正途,特修定本辦法。
二、 銷過程序:
1、 申請。
2、 輔導。
3、 審核。
三、 銷過申請:
1、 申請銷過者,自受處分公佈日起,始得提出申請。
2、 據導師之觀察,表現良好、有明顯改善之態度並未再犯錯,得予以申請。
3、 申請書需親自至學務處領取並填妥申請書,經監護人(家長)、輔導教師及導師簽章同意後,規劃並勾選銷過輔導方式,始得進行銷過輔導。
四、 銷過輔導
1、 計有公共服務、上課學習態度及守法精神及其他銷過輔導方式。
2、 公共服務:
(1) 警告乙次須滿5小時、警告兩次須滿10小時,依序類推。
(2) 小過乙次須滿15小時、小過兩次須滿30小時,依序類推。
(3) 大過乙次須滿45小時、大過兩次須滿90小時,依序類推。
(4) 同一行為事件之懲處,公共服務時數須合併、連續進行銷過輔導。
(5) 公共服務項目由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總務處、或該生班導師,提供及核定;唯須向學務處先行報備。
3、 觀察上課學習態度及守法精神:
(1) 核准申請後,需1周內開始進行銷過輔導。
(2) 警告乙次觀察期須滿5日、警告兩次觀察期須滿10日,依序類推。
(3) 小過乙次觀察期須滿15日、小過兩次觀察期須滿30日,依序類推。
(4) 大過乙次觀察期須滿45日、大過兩次觀察期須滿90日,依序類推。
(5) 同一行為事件之懲處,觀察期須以5日為單位連續累積進行銷過輔導;周末、例假日、完成請假不在此限。
(6) 觀察期內,經學務處、導師或任課教師認定表現不佳,或銷過輔導期間受到懲處,即應停止銷過輔導,但得重新提出申請。
4、 其他銷過輔導方式: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實施。
5、 得以5小時公共服務、或5日觀察上課學習態度及守法精神為基本單位合併計算,滿足單一事件懲處額度總和,准予銷過。
五、 銷過審核:
(1) 銷過輔導結束合於銷過者,輔導教師將輔導結果送輔導處及學務處審核。
(2) 大過以上懲處之銷過,輔導處及學務處初審完後,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核通過。
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 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