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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規定(111年6月29日修訂)

桃園市立青埔國民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參與本校各項作息活動時,應依本規定請假。
貳、    各項請假僅能以本校訂定之表件完成請假手續;以其他方式(如:電訊、口頭、聯絡簿、紙條…等)告知學校,僅能向導師或學務處完成報備、無法完成請假手續。
參、    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擅自缺席逕以曠課登記。
肆、    學生請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公假、喪假、妊娠假及育嬰假。
一、    病假:
(一)    臨時病假:當日因健康緣由無法到校,由家長、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向導師或學務處完成報備。俟學生返校上課五日內,檢具就醫相關證明文件(收據、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家長證明等)完成請假。
(二)    離校病假:在校臨時因健康緣由需就醫,由學校護理師聯絡家長後,學生填具學生臨時外出單經核准後,由家長帶離校就醫。俟學生返校上課五日內,檢具就醫相關證明文件(收據、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家長證明等)完成請假。
(三)    預約病假:至醫療院所就醫前、或返校上課五日內,檢具預約就醫相關證明文件、或家長詳填之事病假證明完成請假。
(四)    生理假: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並併入病假計算。
二、    事假:
(一)    一般事假:需於請假原因發生前、或返校上課五日內,學生檢附家長詳填之事病假證明完成請假。
(二)    臨時事假:當日因故無法到校,由家長、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向導師或學務處完成報備。俟學生返校上課五日內,檢附家長詳填之事病假證明完成請假。
(三)    離校事假:在校臨時因故需離校,由導師與家長、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確認後,學生填具學生臨時外出單經核准後,由家長、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帶離校。俟學生返校上課五日內,檢附家長詳填之事病假證明完成請假。
三、    公假:
(一)    公假係指代表本校、本市、本國參加各項競賽、會議、研習等各項活動。
(二)    公假須經指導老師或承辦之行政單位證明,並於事前核准方為有效。
(三)    若兩人以上因同一事由請公假,改以填寫公假申請單請假。
(四)    參與原住民歲時祭儀,須備妥請假本人族別證明文件;公假僅依相關單位公告原住民歲時祭儀日期准之,且須在五日內辦理完畢。
四、    喪假:
(一)    直系血親之親屬或兄弟姐妹逝世者始可請喪假,須檢附訃文或經家長、導師確認始可辦理。
(二)    學生返校上課五日內完成請假。
(三)    同一喪假事由至多以9日為限,超過9日以上者以事假辦理。
五、    妊娠假:
(一)    妊娠假係包含產前、分娩、流產等因素。
(二)    妊娠假需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始得辦理。
(三)    產前: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准予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四)    分娩:自分娩日起准予八週(含例假日),不得分次請假。
(五)    流產:
1.    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5日(含例假日),不得分次請假。
2.    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週(含例假日),不得分次請假。
3.    懷孕滿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4週(含例假日),不得分次請假。
(六)    育嬰假:
1.    子女未滿三週歲前,檢具子女出生證明辦理請假。
2.    同一子女之育嬰假,累計以一年為限。
伍、    逾期請假:超出規定期限請假,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方可辦理請假。
陸、    准假權限:
一、    未滿兩日:學生自陳導師、送學務處由生教組長審假。
二、    未滿三日:學生自陳導師、送學務處由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審假。
三、    三日以上至五日:學生自陳導師、送學務處由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審假後,由學務處陳校長審假。
四、    除超過五日外,同一請假事由不得拆分為兩次(含兩次)以上請假。
柒、    臨時外出單:
一、    學生到校後因故需離校,應填具臨時外出單。
二、    學生填具臨時外出單後,經導師簽章、家長到校簽章後,送至學務處核准。
三、    學務處核准後,一聯留置學務處、一聯交警衛室、一聯學生留存後始得離校。
捌、    本辦法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